学生参与校方组织的足球比赛被踢伤,谁应

文章来源:视神经萎缩   发布时间:2019-4-22 18:03:23   点击数:
 

学生参与校方组织的足球比赛被踢伤,谁应担责?

组织者与监护人均有责任。

  年10月22日至29日,西安市某区教育局在辖区内组织“年中小学足球联赛”,初中学生郇某(事发时15岁)在学校组织下,作为校队守门员参赛。在10月23日的比赛中,对方球员主罚任意球时,郇某防护不及,被球打中左眼,导致眼部受伤。

  事后,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视神经钝挫伤、左眼外伤性脉络膜挫伤”。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治疗后,郇某左眼视力由0.8下降至0.2,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郇某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郇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阎良区教育局、振兴初中、康桥初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元。

  围绕谁该为郇某损伤埋单,三方各有说法。原告认为,教育局及原告所在学校作为球赛组织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学校作为比赛场地提供者,未提供符合足球比赛标准的场地,三被告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均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承担者,罚球队员无犯规等过错情形,并且其在赛前印发了比赛秩序册,对安全事项作出相关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已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事发学校认为其提供的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布置及设施均符合竞赛要求,自己无责任。

  阎良区法院审理认为,阎良区教育局、振兴初中为本次比赛的组织者,其在组织职责范围及足球比赛本身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事发学校为比赛提供球场,应保证所提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

  从本案发生过程看,被告阎良区教育局虽在赛前通过印发比赛秩序册和召开筹备会议等,对安全事项作了强调,但并未将比赛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自我保护知识充分告知原告郇某,特别是未针对守门员进行自我保护事项教育;其次,该比赛不属于常规授课范围,系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联谊活动,本身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在未成年人参加比赛前,组织者应向其监护人告知,郇某的监护人有权替其衡量风险,决定是否参赛,故阎良区教育局、原告所在学校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足球比赛,培养学生健康身心及团队意识等素质,是其职责所在,足球比赛属于剧烈运动,本身存在较高风险性,原告郇某参与了比赛,其在超出组织者职责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自身也应承担一定风险。另外,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事发学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最终、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认定比赛主要组织者振兴初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阎良区教育局承担15%的赔偿责任,郇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振兴初中赔偿原告.8元,被告阎良区教育局赔偿原告.3元。上述判决内容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法官提醒!~

  

  近两年“足球热潮”兴起,针对学生群体的足球比赛、足球课程等越发受到中小学校的重视,踢球不仅能使青少年的身体机能得到全面锻炼,还能培养孩子们完备的意志品质,所以深受学生及家长的喜爱。然而由此引发的设备安全、人身侵权等问题亦应受到重视。

  目前我国中小学足球教育水平滞后,专业师资、训练设施、教育理念等均较为匮乏,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青少年足球爱好者,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由于专业人才及专业设备、场地的短缺,致使踢球的青少年面临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学校及家长的安全保障意识及维权意识也比较淡薄,导致学生在运动时安全事故频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意识不足,风险防范不到位的安全事故,“谁抓住了青少年谁就把握了足球的未来”,青少年保护无小事,足球等其它竞技性比赛的组织者及监护人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教练(有专门的工商登记和教练证书),配备合规的训练设施、装备,通过发放风险提示书,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规避风险,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让青少年安全、放心的在球场上飞驰!

阎良法院何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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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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