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医患双方都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病历和诊断材料。一旦关键的证据不复存在,医疗纠纷诉讼就会成为极大的负累。京城大律师(lvshi)今天与您分享一个打了整整12年的医疗纠纷案。
文/法制网
丹澎、丹湃双胞胎兄弟于年7月28日医院降生。出生不久,这对双胞胎新生儿出现全身抽搐、深度昏迷症状。父亲丹永安与妻子带着双胞胎兄弟奔医院求治,夫妻俩从专家教授对孩子的诊断中获悉:丹澎、丹湃系“缺氧性脑病”,病因是“因生产过程延长,双胞胎婴儿在母体缺氧,吸入羊水,产生炎症”以及“出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病情加重”。
自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立案受理丹澎、丹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至今,原被告坚持诉讼长达12年之久,案卷来来回回辗转于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案件虽经三级法院近20次开庭审理,却仍在诉讼程序中运行。
原被告不服重审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本案系医疗侵权案件,非医疗事故损害案件。”
63岁的买易君以公民代理身份坐在原告席上宣读民事上诉状,丹永安作为丹澎、丹湃的法定代理人与买易君并排而坐,买易君与丹永安二人为姨甥关系。丹澎、丹湃也来到法庭,坐在法庭旁听席上。
买易君提出三项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解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判医院赔偿丹澎、丹湃前期护理费各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赔偿丹澎残疾赔偿金.42元、丹湃残疾赔偿金.48元;请求判医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买易君在庭上质疑“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认为这一推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她还提出另外两点上诉意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交通费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过低。
医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在法庭宣读上诉状时说:“本案整个诉讼程序及一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证据采集错误”,他“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方各项诉讼请求”。
邢和平提出,年,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上诉方的信访要求,对这起病例进行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不但下发给医患双方,还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及权威媒体。另外,解放区法院、焦作市中院曾于年6月和12月先后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方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归纳争执四焦点
法庭合议后归纳双方争执的四个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包括案由和法律适用)二、医院有没有诊疗过错、应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三、丹澎、丹湃的交通费应否支持、应当支持多少?四、丹澎、丹湃护理费是否过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多少为宜?
买易君对第一争执焦点的表述是:“我们起诉要求按医疗损害赔偿立案审理,不是按医疗事故。”丹永安补充说:“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是两个概念,我们有选择的权利。”不同的请求得到的赔偿会有所区别,所以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优的方案。
法庭进入第二个争执焦点辩论,主审法官强调这是本案重点。
买易君当庭表示:医院在丹澎、丹湃生母分娩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在丹澎、丹湃出生后的治疗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她重新回顾病历记录中的相关细节,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与丹澎、丹湃出生后致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辩论观点。
邢和平声称“医院医疗行为正确,不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
他的理由是:病历经过焦作市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经过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调查认定;通过了司法鉴定(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书)。而后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此案作出的鉴定,存在程序上的严重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双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第三个争执焦点展开辩论。
买易君说:“孩子生病后,家人带着孩子长年奔走,寻求治疗,肯定会产生交通费用。”她在重审一审时,曾向解放区法院递交过一份清单,鉴于只保存了很少一部分交通票据,她建议按照每人1天10元计算。这次上诉,她坚持一审时对交通费提出的诉讼请求。
邢和平对此表示:交通费不应该支持,说“看病是正当支出,与医院没有关系”。
买易君针对第四个争执焦点发表意见说,依据卫生部护理范围的五项规定,经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鉴定伤残等级评定过低。她认为丹澎应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丹湃应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丹澎的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丹湃的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邢和平的表述是:“这个伤残等级有统一的规格,因为自身疾病导致伤残,因为自身疾病需要照顾和护理,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予考虑如何计算”。
重要证据丢失影响鉴定
“丹澎、丹湃健康受损有三个关键性证据,一是丹澎、丹湃两人都在世;二是病历基本完整,诊疗过程的一切都在病历中概括了;三是两个孩子出生12医院拍下的CT片。”
丹永安陈述,双胞胎的脑CT片能够证明两胎儿在宫内吸入混浊羊水造成窒息,窒息导致脑细胞大面积损坏。窒息不仅针对大脑,还致使各个脏器免疫力低下,出现癫痫、视神经萎缩等病状,这一切都能在两张CT片中体现出来,
“孩子就医也好,鉴定也好,首先要这个CT片,专家要这个,我们拿不出来,CT片哪去了,法院说丢了。”在丹永安看来,法院丢了CT片,大大影响鉴定,无论技术鉴定也好,伤残等级鉴定也好,因为没有证据了,“这个影响大到什么程度——最后导致我们要承担50%的责任”。
买易君补充说:“这个证据(新生儿脑CT片)胜于文字,病历可以改变,CT片改变不了。我三次到省高院举报中心反映这个事,拿到三个回函,就是没人处理弄丢当事人重要证据这件事。因为这一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判断,影响小孩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的鉴定。”
主审法官当庭答复:“你现在让我们在这个民事案件里来确定CT片到底丢了没有,我们确实不行。”
丹永安当即表示:“CT片丢失对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过错影响非常大,因为一旦(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对方百分之百要赔偿。”
买易君坚持追究法院丢失CT片证据一事,她说,“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告诉我,应该由(法院)哪个部门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知道,肯定要通报你的。”主审法官这样回答。
审判长主持两轮庭审辩论之后,宣布双方进入庭审最后阶段的总结性陈述。
买易君感叹这一案件诉讼非常艰难,审理了这么多年,希望法庭尽快作出公正判决,让两个孩子有钱治病,让丹永安不再麻烦亲属。
医院医疗行为没有错误,请求法院驳回上诉方申请。
审判长当庭发问:“上诉人是否撤回上诉?”
买易君回答“不撤”。
“你们呢?”审判长转医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
邢和平回答:“不撤。”
庭下调解时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审判长宣布:案件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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